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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科技学院委员会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18年06月20日 17: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升二级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是各二级单位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机构。二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党组织。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审议本单位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计划、方案、总结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二级党组织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文化建设、新闻舆论、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设置、调整、换届、考核等党支部建设工作以及党支部书记的选配、调整、培训、考核等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转正工作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党内表彰和处分、党费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七)研究本单位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以及本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交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八)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工作。

(九)研究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

(十)研究讨论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交流引进、课程设计、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等办学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由二级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参加人员为二级党组织委员,不是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视情况列席会议,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二级党组织书记确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等。

第八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二级党组织书记同意后方可予以安排。

第九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会议的议程、议题与会议内容等应提前告知参会人员,以便有准备地进行讨论。

第十条 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其意见不计入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二级党组织书记或议题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情况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二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出席和列席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应提醒有关人员回避。要严守会议纪律,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形成纪要。记录和纪要以及提请会议讨论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并按档案工作要求管理。

十四条 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如对会议所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若会议所作决定和决议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修改的,须经集体再次讨论后作出修改决定。

第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或传达至本单位师生员工。

第十九条 二级党组织执行本规则情况纳入学校党建工作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授权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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