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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18年07月13日 16:36 点击数: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试行)》要求,按照学校《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科院委〔2006〕2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党政分工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定期沟通交流的班子建设“三制度、一举措”,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重庆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以下简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1.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政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有关文件指示,研究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和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研究审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及办学、教学、管理、服务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研究学院的继续教育合作办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生、学生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4.审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党风廉政与反腐倡廉建设、文化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等重要事项;

5.研究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以及创收经费开支等问题;

6.审定学院津贴发放办法,审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及教职工奖惩意见;

7.研究决定学院人事调配,考核、评先评优,人员聘任、解聘等有关事宜;

8.按学校规定,决定关于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的奖惩事宜;

9.研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其他需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常务副院长(主任)、副院长、处级调研员。学院党总支书记、常务副院长(主任)均缺席时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不同事项由常务副院长(主任)或书记分别主持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指定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或相关科室长原则上应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工作分管负责人向主持人提出议题内容,并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出议题草案,报请党总支书记、常务副院长(主任)商定后列为正式议题。凡提请党政联席会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在会前要在工作分管负责人的指导下认真进行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或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学院党政联席会的会务工作。议题确定后,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并通知列入议题的相关单位或人员交报该议题所涉材料并作好相关汇报准备。学院综合办公室根据参会人数提前印制会议材料。

第七条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严格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须经半数以上的参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岐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八条决定学院党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在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努力在认识上达到一致,再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学院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要坚持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又要认真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班子成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敢于担当,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工作。一般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处理,重要事项在听取党政主要领导意见后再做处理,如有必要则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相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决定,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常务副院长(主任)签发后在一定范围内印发或公布。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决议、决定由学院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学院主要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决议执行情况。执行不力的由学院分管领导或执行科室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检查。学院每次党政联席会应专设议题通报前期党政联席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学院班子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更改,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但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上级没有撤销或更改决议、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与行动。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议、决定时,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没有做出复议或不同意复议时,学院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采取违反或变通决议的行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执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批准公开的,不得将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宜向外透露,对违反规定者,将给予严肃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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