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党委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党委领导班子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指导,做实对青年教师的引导教育,密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基层党组织、党员以及青年教师的联系,进一步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全市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渝委组〔2018〕3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指全体党员校领导和党委常委会委员。基层党组织指学校二级党组织和师生党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人联系1~2个二级党组织、1~2个党支部、1~2名优秀青年教师。
第四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指导所联系的基层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工作部署,定期到所联系的基层党组织进行调研,了解掌握工作动态,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为所联系的基层党组织讲党课,有针对性地参加所联系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党日活动,并与
党员开展谈心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等情况。
第六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与所联系的青年教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思想交流,注重教育引导,及时推荐非中共党员的优秀青年教师入党,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七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谈心、听课等多种形式,了解所联系青年教师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等情况,听取他们对学校和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思想教育、职业生涯、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促进青年教师全面发展。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人每年深入联系基层党组织不少于2次;为所联系的基层党组织上党课不少于1次;参加、指导所联系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不少于1次;与所联系的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和优秀青年教师谈心谈话不少于4次。
第九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坚持并带头执行联系基层党组织、优秀青年教师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指导,切实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与水平,切实提升青年教师综合能力与素质。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在进行重要的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时,事前应报请联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如因特殊情况联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参会,应在会后及时向其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建工作新要求及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适时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的基层党组织和优秀青年教师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级领导干部要联系本单位师生党支部和优秀青年教师(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重复联系),有关要求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授权组织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