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造就一支与高水平应用型特色科技大学建设目标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化办学治校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大局,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服务发展、按需施训,突出重点、分类分级,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学校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组织部负责学校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党校是学校干部教育培训的业务机构,负责干部的校内培训、国内调训和国(境)外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及业务范围内干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岗位知识与技能、文化素养等为基本内容,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全面提高。
第十一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对党员干部,重点开展党章、党史、党纪、党规、统战理论知识等教育培训;对党外干部,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法律和政策法规教育。围绕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培训,着重提高干部的政治水平、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十三条岗位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知识与技能培训。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加强教育发展理念、行政管理、办公软件操作、办文办会、教学科研、财务管理及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文化素养培训重点开展哲学、历史、文学、艺术、心理健康及学校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优化干部知识结构、拓宽干部眼界视野、提高干部人文素养。
第十五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关于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其他培训。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在职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进行。脱产培训包括上级调训、国(境)内外培训等,在职培训是指由学校主办或授权、委托举办以及各二级单位举办且已纳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网络培训是指通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高等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平台”等进行的在线学习。
第四章 任务与要求
第十七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10学时,5年累计不少于550学时。科级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一般累计不少于60学时(每个学习日计8个学时,专题报告每次计4个学时,网络培训按课程设置学时标准计算,一门课程重复学习的只计一次)。
第十八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要合理安排时间,处理好工作与培训的关系。参加培训期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1/3。因故未参加或者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第十九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要严格执行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风建设“十不准”》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和培训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管理、谁登记”的原则,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及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完成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考核,科级干部由各单位自行考核。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初,相关职能部门将本部门职责及业务范围内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底,各二级单位将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校外教育培训学时登记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将本部门职责及业务范围内处级领导干部培训学时登记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